在本案中,王先生代表被告艾特肯小姐。艾特肯小姐在担任异国舞蹈家时遇到了原告菲奥雷先生。菲奥雷先生是艾特肯小姐工作的脱衣舞酒吧的常客。菲奥雷先生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把一笔钱转到艾特肯小姐的银行账户。艾特肯小姐不再从事异国情调的舞蹈工作,成为了一名女商人。奥雷起诉艾特肯小姐取回他转到她的账户上的钱,声称这些钱是借给她的贷款,必须归还。
王先生成功地为Aitken小姐的索赔辩护,并由Fiore先生支付了费用。
王律師代表联邦司法部起诉被告持有大麻。被告提出了他根据《加拿大权利宪章》第8条和第9条享有的权利被警察侵犯的问题,并要求法院根据《宪章》第24(2)条排除针对他的物证(毒品)。
王律師代表联邦政府成功地辩称,被告的宪章权利没有受到侵犯,他引用了“直截了当”原则,并确保被告被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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