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钱交给熟人投资
王先生和兰女士是夫妻, 王先生在中国是工程学士,于2004年7月来到加拿大。兰女士曾任中国一家企业的经理。她也在2004年来到加拿大。兰女士在股票或期货交易方面几乎没有经验,所以她将这方面的投资事务交给了她的丈夫。夫妻两个决定聘请熟人陆先生处理投资事宜。
王先生是2005年认识的陆先生,当时王先生就金融投资问题征求了陆先生意见。不久后王先生出资金让陆先生在两到三个月的时间内进行期货交易。王先生损失了数千元,并终止了这段关系。
2010年秋季,王先生再次寻求投资。他打电话给陆先生,他们开始了新合作。
这份投资协议看上去很美
投资亏了熟人保底
王先生要求投资本金得到保护。陆先生同意了,并于2010年12月7日签署了一项投资5万美元的期货交易协议。该协议的签字人是王先生的岳母和陆先生。该协议第3款内容如下:根据甲方要求,乙方同意保证对委托人的保护,任何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是王先生的岳母,乙方是陆先生。
大约一个月后,陆先生建议王先生增加他的投资额。王先生和陆先生讨论了对去年12月签署的文件的一些修改,并就投资10万美元的新协议进行了谈判。最终草案之前的一些讨论已由聊天邮件记录确认。这些讨论包括兰女士将签署协议,而不是王先生。
王先生收到一份定稿,忘了让妻子在协议上签字。他于2011年1月7日Lougheed购物中心附近的一家麦当劳餐厅与陆先生会面,双方签署了协议。王先生以甲方的名义在本协议上为妻子署名,陆先生以乙方的名义署名。
本协议包括以下相关条款:基于互惠互利、共担风险的原则,甲、乙双方就甲方授权乙方代表甲方进行期货投资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自愿授权乙方全权控制交易账户的经营,乙方接受甲方授权。
2)甲方将向乙方提供10万美元的资金,资金投入于在PFG(一个美国的期货交易平台)开立的投资账户中,以便乙方代表甲方进行投资交易。鉴于期货和期权交易的及时性和速度要求,甲方授予乙方全权代表甲方作出投资决策和完成交易。
3)根据甲方的要求,乙方同意保证对本金的保护,任何损失由乙方承担。
4)本账户的年度利润,前15%归甲方。超过此金额的利润由甲、乙双方按一比一的比例分享,即50%归甲方,50%归乙方将作为服务费交给乙方。
5)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直至本协议失效。
6)在协议有效期内,如果损失超过10%,甲方有权要求终止交易。
亏了钱 “熟人”不认协议
王先生收到了PFG每月的账户活动报表。2012年1月,王先生发现自己的投资损失巨大。他要求陆先生终止协议并提供赔偿。双方进行了一些讨论,但未能解决这个问题。王先生夫妻说,陆先生同意偿还2011年1月7日协议(“协议”)中规定的任何损失。但是陆先生否认向原告提供过任何服务,并说该协议是伪造的。
王先生说,陆先生告诉他使用他妻子的名字,因为她不是加拿大公民,这将允许在PFG开立账户,因为该公司没有在卑诗省进行交易的许可。兰女士知道这一风险,但可能没有看到实际的书面协议。
陆先生辩称,该协议是伪造的,由于PFG在卑诗省没有许可证,因此与PFG有关的任何协议都是非法的,不可执行。
法官说:协议是真的
法官分析此案,法官解决了两个问题:首先,协议是伪造的吗?
笔迹分析专家科瓦克斯先生认为,陆先生在协议中的签名与他在驾照上的签名相同。即使没有科瓦克斯先生的专家意见,我也认为陆先生签署了该协议。
陆先生否认签署该协议, 我不接受他的证据。双方之间记录在案的通信文件表明,他们正在谈判一项新的协议,而不是2010年12月所做的协议。
王先生和陆先生之间的大量沟通表明,双方就交易账户和如何最好地推进该投资战略进行了长时间的对话。通讯还证实了陆先生的建议, 即以兰女士的名义进行投资。如果我要相信陆先生的话,那就需要一个裁定,要么王先生在聊天邮件中制造了一系列复杂而庞大的虚构通信,要么是有人冒充陆先生并使用他的电子邮件帐户。这两种理论都没有合理的依据来支持。
在整个盘问过程中,陆先生都在回避,对具体问题没有反应。陆先生倾向于发表与提出的问题毫无关系的演讲。我不接受陆先生的证据是可靠或可信的。对所有证据进行审查后,有大量证据证明,王先生和陆先生在2010年至2012年有业务往来,陆先生签署了该协议。因此,我不接受陆先生辩称他在协议上的签字是别人伪造的。
不承认签过协议
并不等于没签过
其次,在PFG开的账户是否导致协议无法执行
陆先生辩称,由于PFG没有获得在卑诗省开展业务的许可,开户协议是非法的,因此他和王先生之间的协议是不可执行的。陆先生辩称王先生不是无辜的。没有迹象表明原告索赔的损失是由于PFG的非法活动造成的。
这是一项违约索赔,违反该合同的行为与任何非法交易是分开的。因此,仅仅因为PFG在卑诗省没有获得许可证,并不能免除陆先生在该协议下的责任。
即使是无照公司,也不能免责
“只要签了合同,就要对合同负责。“
陆先生违反协议了吗?
协议中的措词清楚明了。事实上, 陆先生并不认为这项协议有任何含糊不清之处。他的全部辩护理由是他没有签订协议。狭义的问题是,陆先生是否违反了协议,有没有赔偿损失的责任。我断定他违反了协议。
因此,我的结论是,陆先生违反了他对原告双方的责任,将对兰女士和王先生做出赔偿。
律师说法:两个重大教训
从本案中得到的第一个教训是,如果你要聘用某人为你提供专业服务,你必须确保此人取得相关的许可为你提供所需的服务。获得适当的许可意味着您的服务候选人必须获得当地监管机构的正式许可,才能在当地提供您需要的服务。任何不出示相关证明文件以核实这种授权的借口都是一个危险信号,表明候选人提供这种服务的资格或许可有问题。不要盲目相信候选人。无证移民顾问王洵(音译)来自卑诗省的列治文,他伪造文件,并提供虚假移民申请,这一案件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熟人也要有执照!
“无牌执业,风险大。”
在本案中,王先生知道陆先生没有在卑诗省从事证券交易的执照,但他同意陆先生的建议,即利用其妻子兰女士的名义在PFG开户,以绕过监管规定,因为她是中国公民。最后,陆先生试图利用这些事实来为自己辩护。他声称,PFG在卑诗省没有营业执照,王先生用妻子的名字在PFG开设交易账户,也不清白。
本案的第二个教训是,当需要签署合同时,最佳做法是让合同中指定的当事人签署合同。如果这不可行,则应在合同执行之前或之后,让该方书面授权签字代理,说明该代理有全权代表缺席方签署合同。在本案中,王先生和兰女士不符合这些条件,但他们避免了严重的不良后果,因为他们是夫妻,法官相信王先生的证据是确实的。第三个教训是最明显的。在签订合同时,要确保有独立、合法的第三方见证人见证双方在合同上的签字, 防止对方否认自己在合同上签字,以及辩称自己的签字是别人伪造的,就像陆先生在本案中所做的那样。
签合同不是两个人的事
最好要有个证人!否则说不清….
加拿大诉讼律师王振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