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官司为啥打?
她被海外买家税追上
本案原告是李静,被告是卑诗省政府。诉讼的起因是海外买家购房税。原告李静是不列颠哥伦比亚省伯纳比市的居民。李女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2013年,她移居加拿大,在萨斯喀彻温大学攻读公共管理硕士学位。毕业后,李女士搬到了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她不是加拿大公民,也从未成为加拿大永久居民或“省级提名人”。2016年7月13日,李女士在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兰利市签订了住宅房地产买卖合同。2016年11月18日,李女士完成了房产购买并缴纳了$83,850.00 的海外买家税。
这官司是什么程序打的?
原告根据《集体诉讼法》对被告提起诉讼。被告在根据《集体诉讼法》举行的认证听证会之前申请了驳回原告诉讼的法令。原告反对被告所要求的法令。法院裁定,被告的申请在根据《集体诉讼法》举行的认证听证会之前以简易审判申请的方式进行。这件事是以宣誓证词为基础的简易审判进行的。
法官用什么法律判的?
法官裁决的法律原则
以下是法官在其判决中考虑并应用于本案的两大法律领域。
1、联邦制及联邦政府与省政府之间的权力分工
2、《人权宪章》第十五条规定的平等权利
《宪法》第91条和第92条分别为联邦政府和省政府提供了与某些类别的主题有关的立法权。原告辩称,该税是该省的越权行为,属于《宪法》第91(25)条的范围,该条规定:归化公民与外国人的事务属于联邦立法范围。
李静诉讼理由1:省政府越权了
外国人事务该联邦管
省政府理由“这是省级权力!”
被告辩称,根据《宪法》第92(2)条和第92(13)条,该税在其权力范围内。争议的条款是为了筹集省级财政收入和管控省内的财产和公民权利。
许多法规都有一个方面属于省级权力范围,另一个方面则属于联邦权力范围。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必须决定法律的最重要特征是什么,并用这一特征来描述法律:这一主要特征是法律的“精髓和实质”。另一个特征只是偶然的,附带的,或者与宪法目的无关。
从外部证据可以明显看出,外国买家征税的目的是双重的。首先,通过降低外国国民购买该地区不动产的欲求,从而减少需求,促进全区域价值链中住宅物业的可承受性;其次,为省政府增加收入,包括住房优先的倡议。这些目标在有关外国买家税的立法辩论中是显而易见的。
外国买家税是指当外国公民选择成为大温地区中住宅物业的注册所有人时征收的物业转让附加税。这项税收并不妨碍外国公民在全区价值开发区拥有财产,也不妨碍他们在全区价值开发区租用住宅财产,也不妨碍他们在全区价值开发区工作或居住。此外,该税不对成为省级提名人或永久居民的外国人征收。外国买家税不属于宪法第91(25)条的范围。
即使外国买家的税收对国际贸易和商业有一定的影响,因为它旨在阻止外国资本流入该省购买不动产,但如果税收的核心和实质是在该省管辖范围内的问题,也不会使其无效。
我认为,该税的主要目的是抑制外国买家在大温地区购买不动产,以解决全区价值链内的住房支付能力问题,以及为省级目的创收的次要目的,在本质和实质上,这是一项在《宪法》第92(2)和(13)条下均属于省级管辖范围的措施,属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内部管辖。对国际贸易和商业的任何影响都是附带的,并不减损该省颁布该税的管辖权。
如果省级法规与联邦法规相冲突,以致不可能同时遵守这两个法规,或者省级法规的适用会挫败联邦法律的目的,则省级法规可能不生效。这些被指责的条款并没有打击外国人在不列颠哥伦比亚获得或持有财产的一般能力,也没有与联邦政府的《公民法》相冲突。
联邦至上原则要求确认一项与被指责的省级立法相冲突的联邦法律,原告没有成功地指出这样一项联邦法律。因此,原告没有证明被指责的条款因联邦至上主义而无效,也没有证明它们妨碍了某一条联邦法律的目的。
李静诉讼理由2:这税收不平等
省政府“所有的外国人一视同仁,都要交这税!”
《人权宪章》第十五条规定的平等
被指责的外国买家税条款所作的区分不仅基于公民身份,而且也基于个人是否为永久居民或是否立即有权获得永久居民身份及省提名。实际上,对那些有权在加拿大永久居住或即将有权在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和因此在加拿大永久居住的人作了区分。
我认为,这种区别是基于一个人的移民身份,而就《人权宪章》第15条而言,移民身份并没有被视为歧视类别的理由。同样值得注意的是,居住在大温哥华的亚洲人对这项税收的支持率非常高。加拿大公民或温哥华华裔永久居民同样受到住房负担不起的影响,并将同样受益于任何提高负担能力的措施。在宣布征税后的民意调查中,大温哥华89%的亚洲居民表示支持。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说该税收使亚洲居民长期处于不利地位。虽然该税颁布后至2017年11月的大多数物业买家都是亚洲国家的公民,特别是中国公民,但这并不意味着该税对亚洲买家尤其造成不利影响。正如被告所说,这不是数字游戏。来自亚洲国家的买家,如中国,得到与其它国家需求相称的平等待遇。此外,来自亚洲国家的买家也有同样的机会寻求永久居留权或省级提名,以便免税。这项税没有违反宪章第15条。
这场官司注定要输
集体诉讼通常是风险代理
从我看法官的判决理由来看,显然原告的案子从一开始就注定要失败。
本案的事实不支持根据《宪法》权力划分或《人权宪章》第十五条人人平等的论点。
我们不知道这种失败的风险是否得到了充分和仔细的考虑并告知了原告。如果是的话,原告愿意承担风险,那么原告只能自己负责任。但是,如果没有向原告披露这种风险,那么原告的律师就有可能对原告承担诉讼费用。习惯上,集体诉讼是由律师事务所以风险提成代理的。这意味着原告的律师事务所将收取一定比例的补偿费。如果没有收回赔偿,就没有应付的费用。为了进行集体诉讼,第一步是由法院认证诉讼。在本案中,诉讼甚至没有进入认证阶段,被法院驳回。我们从法官的判决中不知道原告是否需要支付被告的费用。如果法院命令原告为被告支付申请费用,那么原告就必须支付。
法官作出裁决的理由是可靠的,因为它们是基于加拿大的既定法律原则。然而,指责立法没有间接歧视中国人的论点是人为的。立法通过时居住在大温哥华地区的任何人都知道,中国境外资本大量涌入该地区的房地产市场,除了中国人之外,几乎没有其他外国买家。这项立法的实际效果是遏制中国买家在该地区购买不动产的欲望。仅仅因为立法没有像旧的人头税法那样把中国人列为目标,并不意味着在实践中就是没有做到这一点。
另一方面,在大温哥华市场上,购买房地产的富裕的中国籍买家们也只占中国总人口的一小部分。正如证据所证实的那样,加拿大公民和华裔永久居民同样背负着不动产价格负担不起的重担,并支持被指责的立法。作出这一决定的法官也居住在这个社区,他被要求作出一项裁决,以平衡大温哥华地区富裕的中国公民和当地普通居民在获取不动产方面的利益冲突,结果可想而知。
尽管上述几点似乎很明显,被告当初仍然决定提起诉讼。代表原告的律师们看来资历很高,其中一人有御用大律师的头衔。本案是否因为原告律师没有看到所讨论的上述要点而开始并继续进行,或者他们看到了这些要点,但由于其他原因,如经济利益,决定继续进行本案,仍将是一个谜。当然,也有可能原告的律师看到了风险并向原告提出了建议,但原告坚持要继续诉讼。我们可能永远不会知道这些问题的答案。
加拿大诉讼律师:王振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