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家公司的股东,你可能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公司事务在不公平地损害你利益的前提下,公司某些行为已经完成,或者股东的某些决议已经通过。如果你面对这样的情况你该怎么办?
不公正地损害利益的行为检验:
压迫行为意味着具有强迫性和虐待性的行为,可能意味着不诚实。另一方面,证实不公正地损害利益的要求比证实压迫行为的门槛更低。根据加拿大最高法院的规定,判定某行为是否构成不公平地损害利益行为,法庭更注重该行为有不公平的后果,而不是其主观意向的受责。
拒绝股东参与公司事务的权利可能构成不公平地损害利益行为。以下是在确定行为是否不公平地损害利益时需要考虑的因素的非详尽清单:
1 . 界定不公平行为的标准不如构成压迫行为的标准严格。
2 . 法院不应限于请愿人可能拥有的法律权利,考虑公平问题,在不公平地损害利益的定义中自由解释不公平行为。
3. 请愿人的合理期望或应得到保护的期望是考虑是否存在不公平行为的适当起点。在确定是否给予补救以确保公平正义时,当事人的合理期望可以从他们过去的行为来推断,是一个相关的因素。
4.在涉及若干行为的情况下,一个边界行为可能不需要补救。一系列行为的总和可能构成不公平地损害利益行为成为给予补救的理由。
5.剥夺股东继续参与公司事务管理的权利,或剥夺成员参与社团事务管理的权利,都可能造成不公平的损害。
6.关于不公平损害的重点是其对请愿人的影响,而不是他们所投诉的行为的性质;在确定行为是否不公平地损害利益时,不需要确定施行人的恶意或意图。
法院认为,不公正的损害行为是指在股东对公司经营方式有合理预期的情况下,不公正或不公平地损害股东作为股东的合法利益的公司行为。证实不公平的损害行为比压迫性行为标准低。非压迫性的行为可能仍然是不公平的损害行为。
若被压制或权益受损的股东及时向法院申请, 那么法院就可能作出其认为适当的任何临时或最终判决令,包括以下几种:
(a)指导或禁止任何行为;
(b)管理公司事务;
(c)任命接管人或接管人经理;
(d)指导股票的发行、转换或交换;
(e)任命董事代替或补充当时在任的所有或任何董事;
(f)罢免任何董事;
(g)指导公司在不造成公司有破产风险的前提下,购买股东的部分或全部股份,如有必要,以法院规定的方式减少其资本;
(h)指示股东购买其他股东的部分或全部股份,
(i)指示公司在不给公司造成破产风险的前提下,或任何其他人,向股东支付该股东为公司股份支付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款项,
(j)变更或撤销本公司作为一方的交易,并指示交易的任何一方补偿交易的任何其他方,
(k)改变或搁置决议,
(l)要求公司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以法院可以决定的任何形式向法院或利害关系人出示财务报表;
(m) 指示公司在不给公司造成破产风险的前提下,赔偿受损害的人;
(n)对公司的登记簿或其他记录进行纠正;
(o)指示清算和解散公司,并任命一名或多名清算人,不论有无担保。
加拿大诉讼律师 :王振铎
原文发布于 当自己利益在公司中受到损害